强制执行中的“网络询价”
来源:包文研律师 时间:2022-07-28
网络询价是人民法院通过询价评估系统的大数据分析,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一种方式,多应用于法院强制执行中的拍卖程序。
例如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到对被执行人房产的处置,法院可依据执行申请人的申请,通过与当事人议价、房管局定向询价、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评估公司估价等方式确定被执行房产的处置参考价,以此为依据上拍。
那么网络询价与议价、定向、评估有什么区别呢?(以法拍房为例)
一、当事人议价
即执行法院在拍卖之前跟被执行房产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商议出来一个计算单价,而后确定法拍房评估价。
优点:议价快、零费用、财产处置效率高
缺点:需要双方当事人配合等
[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二、定向询价
即执行法院向房管局等机构出具询价函,房管局等机构在指定的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作为法拍房的评估价。但由于房管机构的相关系统,有可能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导致询价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现在采用定向询价的法院越来越少。
[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三、网络询价
目前仅有工商银行、阿里巴巴、京东三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填写被执行房产的相关信息后,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自动生成评估报告。
执行法院依职权同时向三家网络询价平台发起委托,法院采用三家评估价的平均值作为法拍房的评估价。
优点:耗时短、零费用
缺点:相对于委托评估的方式,网络询价的大数据分析无法准确把握被执行房产的房屋特性作出评估价,而且网络询价的评估范围受限(仅能评估房产和车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14条)]
四、委托评估
即执行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评估公司名单中协商出的三家评估机构,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发出委托书,评估机构对被执行房产进行评估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一般会载明评估房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结果等内容。
优点:评估公允
缺点:费用高、耗时长
【对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因三家司法网络询价机构专门评审委员会确定且报告系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分析自动生成,不存在上述第三项及第四项情形,故只有在网络询价报告出现执行标的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遗漏财产的情形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才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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