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拒付加班费等而主张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应“投诉”前置
来源: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8-02
张先生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仲裁申请用人单位向其加付赔偿金。经审理,仲裁委认定张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上述工资,判决驳回张先生请求。
那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拒付加班费时,该怎么主张赔偿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本案中,张先生未前往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亦未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报酬,故张先生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进而驳回张先生要求加付拖欠工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我国采取的是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并行的制度设计,劳动者可通过依法投诉,启动劳动监察程序的行政救济方式,亦可通过申请启动劳动争议仲裁后提起诉讼。当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拒付加班费、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况时,应采取“投诉”前置,也就是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用人单位仍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在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支付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再向仲裁委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支付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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