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是否可以提出家务补偿?
来源:苗欣律师 时间:2022-07-22
我国对于婚姻生活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在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有明文规定。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立法本意上看,设立离婚家务补偿主要是对婚姻生活中付出较多一方的抚慰和补损,其目的是促进公平、倡导婚姻家庭中勤勉忠诚的义务,鼓励人们为维护婚姻家庭而努力。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定家务补偿金额则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虽然家务劳动无法用物质衡量,但一般情况下其与时间跨度的增长成正比,故以婚姻存续时间作为衡量标准去判断家务补偿的必要性及数额是相对符合实际的;二、家务付出程度。家务劳动是复杂的,牵涉到家庭劳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情形,影响双方付出的因素包括双方工作性质、生育情况以及老人情况。只有综合考虑付出者的多重情形,才能在实务判断中贴近公道;三、双方经济情况。离婚家务补偿是婚姻生活受惠方对付出较多方的补偿,因此补偿金额也需考虑受惠方在婚姻中受益情况及离婚后的实际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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