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之如何确定管辖?
来源:段聪越律师 时间:2022-07-11
近年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侵权行为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原被告大多跨领域、跨区域。不同法院判决的结果有较大差异,主要在于一方面各地经济水平有差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认知、倾向也有所差别。因此对于原被告如何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至关重要?
笔者根据近期代理的几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件,做此研究。当然也随时欢迎遇到这类情况的客户随时来律所法律咨询和探讨。
一、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一审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作为被告该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解释》15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民诉法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由法律规定可见,两部司法解释就管辖的规定并不相同。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解释》15条规定,针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而言,只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任一地点能够确定的情况下,不应当以原告住所地作为案件管辖地。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以原告住所地作为管辖地仅是一种特殊条件下的例外情形,并不能不分情况的直接适用。(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选择示意图,见图1)
图1.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选择示意图
二、两部司法解释效力对比?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解释》与《民诉法解释》均是2020年同一时间修改,修改后的新版本在同一时间开始实施,因此两部司法解释具有相同的时间效力。但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解释》15条是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而非适用《民诉法解释》的一般规定。
1、对于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解释》15条是对该类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解释》的前言中特别强调:“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由前言内容可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解释》是法院专门为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特别制定的,而且该解释的制定依据包括《民事诉讼法》。因此《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解释》15条属于针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25条虽然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但是该规定仅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包括多种纠纷,如通过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益的纠纷,网络域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仅是众多“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中的一种。(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示意图,见图2)
图2.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示意图
法院专门针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制定了司法解释,并对管辖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按照同位阶规范,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这一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应当优先适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解释》。
2、《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解释》与《民诉法解释》均是2020年同一时间修改,修改后的新版本在同一时间开始执行,因此两部司法解释具有相同的时间效力,不存在“新一般与旧特别”之间的争议。
在2020年12月23日法院审判委员会1823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20〕19号决定】与【法释〔2020〕20号决定】分别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解释》与《民诉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并规定修改后的版本重新公布,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可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解释》与《民诉法解释》属于在同一时间进行修改,同一批次实施的司法解释。不存在新司法解释与旧解释解释适用顺位需要探讨的问题。
因此,对于时间效力相同,且处于同一位阶的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应当优于一般规定。在本案中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解释》15条——确定管辖法院。
而且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释〔2020〕20号决定】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解释》中部分条文进行了实质修改,但对于15条未做任何变动。可见关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的特别规定,是本次司法解释修改中专门保留的条款。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优先适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解释》15条确定管辖法院。按照该条司法解释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仅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这种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以原告住所确定管辖法院。
在实践中,被告住所地明确且在境内的情况下,原告无权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律所介绍:
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部核准、陕西省司法厅审核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以八零后律师为骨干,组成老中青三结合的领导团队。
本所地址位于雁塔区旺座曲江F座27层。现代化的办公条件、优美的工作环境、便利交通、成熟的商业氛围,办公面积达1200平米左右,吸引着大批有志于从事律师行业的精英加入。本所现有合伙人7人,执业律师31人,实习律师15人、行政辅助人员7人及律师助理、业务营销人员数人。
本所设有公司业务部、金融证券业务部、刑事业务部、民事业务部、行政法律业务部、知识产权业务部、房地产业务部、建设工程业务部等业务部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等业务支持部门,薪金律师业务部为新入职的律师提供了生活的保障,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市场营销部与多家法律服务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律师事务所提供了案源。
本所成立以来,特聘高校专家,邀请法官做客我所,为我所律师执业提供了保障。
坚持“规范化、公司化”的运作模式,秉承“大度、诚信、细心、沉稳、担当”的职业理念,为选择我们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擅长各类刑事、婚姻争议、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争议、企业问题、行政等方面的业务,同时也被很多大型及中小微企业聘请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