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与劳务纠纷的区别

来源:王思思律师  时间:2023-08-08

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不同于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主为个人或者家庭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由民法调整。在这里,作为民事案由的一种,法律规定的是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是指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雇佣)关系发生的纠纷。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雇佣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同时因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可以视为一种劳动关系,故可以适用劳动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现行法律对于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是不够的,还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的区别。因为这两种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的应在法定期间内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不是诉讼前置程序,当然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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