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罪金额认定问题的思考

来源:陈冠中律师  时间: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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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侵犯财产法益类中的常见犯罪,其犯罪的手段与获利模式多种多样,许多不法分子在被害人意识到被骗后即全额退款,在此情况下,是否应当将其退还数额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便成为值得讨论的问题。

由于诈骗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同时便以构成诈骗罪的犯罪既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的三阶段是不可逆的,也即行为人构成诈骗罪既遂后,不可再返回到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的状态。因此,即便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归还骗取的被害人的财物,也只是犯罪既遂后的退赃行为,不可在其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否则,行为人只需要在被害人意识到被骗后立即向被害人全额退款,其行为便不构成诈骗罪。换言之,不法分子便可利用这一法则规避法律的制裁,这严重违背了诈骗罪的立法精神,也与社会实践不符。因此,在立案前行为人退还的数额不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但应当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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