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能当被告吗
来源:单玉婵律师 时间:2023-03-16
在日常生活中,与居民紧密联系的民生基层组织多为小区里的社区居委会。有关政府的重要文件通知、民生福利服务、社会舆情监督等政策性工作往往通过社区向居民开展,居民对政府的意见建议、投诉要求等也常通过社区向上级传达,社区乃是联结政府与居民的重要“纽带”。
于是很多居民以为社区是政府基层组织,遇到社区服务纠纷、不满政策执行时,常以社区居委会为被告,一纸诉状递至法院。事实上,社区并非政府基层行政主体,它是由居民自发形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着一部分由街道办事处要求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已。
其是否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具体分析如下:
一、居民委员会可以当民事被告吗?
《民法典》第10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具有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应当明确的是《民法典》出台后,赋予了居民委员会法人资格,使其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该资格不是无限制的,限定在其从事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相关活动范围内。
而这些活动又有哪些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4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办理本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等各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等”。
显然,居民委员会承担了非常多的社会公共职能,对于其在以上履职过程中侵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纠纷时,居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法人主体,承担被告的责任。
二、居民委员会可以当行政被告吗?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但该被诉行为应当限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因此,居民委员会之所以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因为它本身属于行政机关,也并非居民委员会作出的所有行为都能够在行政诉讼中挑战,可诉的行为仅限于那些既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依据,在性质上又属于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三、居民委员会可以当刑事被告吗?
关于居民委员会是否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目前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刑法》第30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确定了单位负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虽然没有将居民委员会列为单位犯罪的追诉对象,但不能因此而认定其不是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
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有权办理本辖区的公共事务,具有管理居民委员会财产的职责和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该司法解释性文件也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单位”范畴。
因此,笔者认为居民委员会实际符合“单位”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将其列为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更符合“会议纪要”的精神。以居民委员会为主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即使由于《刑法》第30条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追诉对象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具体案件中,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无法认定居民委员会是单位犯罪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其违法所得进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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