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做生意所负债务,妻子必须还吗?

来源:包文研律师  时间: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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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做生意所负债务,妻子必须还吗?这个问题的本质上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负债的承担问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想起曾承办的一个案件,李某和张某是夫妻关系,李某常年对外借款并转借至他人赚取利息差额,张某则经营一家小型的贸易公司,根据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基本没有利润。后来呢,李某因未按时偿还负债被债权人起诉,并且债权人要求张某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另查明,李某主要的收入来源即借款转贷的利息差额,且李某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购豪宅、豪华车辆等高额消费。

首先我们看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目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从形式上看应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基于我们常说的共债共签的原则:即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是该债权在金额、用途等方面能反应出系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付的债务。

三是如果上述两个条件都不符合,则举证责任反转至债权人,即超出日常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看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从实质上来看,离婚纠纷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夫妻事先或时候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回归到刚才的案件,我想答案已经一目了然。李某除了借款再转借赚取利息差额以外,并无其他收入来源,张某虽有经营公司的收入来源,但根据财务报表上显示常年均为分配股息红利。且该夫妻二人购房购车的高额支出也无证据证明资金来源。据此,我们可以判断,张某作为李某的配偶,亦享有了李某赚取利息差额所带来的利益。张某再三表示,之所以没有利润是因为不想给国家机关缴纳税款,并非没有利润,但却无法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其经营的公司盈利情况的财务报表和记账凭证。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对李某所付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在此,包律师提示各位,权利义务对等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享有收益就得承担相应的义务。当然如果确实与我们无关,我们也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留存相关证据。最近有句话我很喜欢,分享给大家,没有金刚手段,何谈菩萨心肠。与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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