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付违约金过低,可以调整吗?

来源:海浪律师  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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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开发商为了规避自身的责任,往往会通过约定极低的逾期交付违约金利息条款,甚至约定了最大违约金,对于这些不平等的条款,业主能否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条款呢?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另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由此如果实际损失是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话,是可以通过诉讼要求酌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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