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定
来源:董志敏律师 时间:2023-02-07
我国的《民法典》并未对依靠辅助生殖技术即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予以规定,关于人工授精子女关系的认定规则,可追溯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民法施行后,该文件确定的规则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0条所继受,实际上是对上述复函内容的原封不动的照搬。一方面该复函不是正式的法律条文,效力层级上有先天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年代久远,所确立的规则已经很难跟上现代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也无力面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复杂的法律难题。
一般来讲,人工授精仅仅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的一种,并不能涵盖诸如体外授精胚胎移植等技术。对于借助后一手段所生子女,上述复函是否可以当然的类推适用?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对体外授精形成的胚胎进行冷冻,但是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解冻胚胎植入体内,所生子女时候否可以视为双方所生子女?同时,对于进行人工授精时不存在婚姻关系(结婚前进行人工授精、离婚后进行人工授精,或者根本无婚姻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人工授精)子女关系的认定,上述复函并未提供任何答案。由此可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无法应对这一领域的所有法律问题。
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擅长各类刑事,婚姻问题,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争议,企业问题,债务问题,法律咨询,行政等方面的业务,同时也被很多大型及中小微企业聘请为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