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房子该归谁
来源:董亮律师 时间:2023-01-30
案情简介:张某出售自有房屋并与李某签订合同,李某付全款,因房屋初始登记尚未办理,于是双方约定待张某拿到房产证后再办理过户登记。后该房屋房产证办理完毕,但张某因生意失败,于是刻意对李某隐瞒了产证已办的事实,又同王某签订出售房屋的协议,王某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上述案例中王某若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那么谁的权利应当优先保护?该房屋是否属于王某所有?
合同均为有效,房屋已办理过户转移登记的情况下,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一物一权”,房屋的所有权只有一个,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裁判规则:房屋归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所有,其他合同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案例中的李某无法取得房屋,只能请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上述案例中,若张某签署合同之后向李某交付了房屋,李某装修并占有使用房屋,张某再行出售给王某,均未办理转移登记。那么谁的权利应当优先保护?
合同均有效,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对外有一定的公示性,应当优先得到保护。在李某、王某均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李某装修入住房屋,法律优先保护李某的合法占有。案例中的王某只能请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上述案例中,张某先后签署两份卖房合同,若其与王某后签署的合同办理了预告登记,那么谁的权利应当优先保护?
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比未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实现物权:出卖人先后与多个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除当事人恶意串通等原因外各合同均为有效,但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优先于未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实现物权,出卖人对其余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案例中,若张某与李某的合同为草签合同,张某与王某的合同为网签备案合同,此种情况下,均未交付,李某、王某谁优先?
事实上,没有网签备案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和合同本身效力。多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已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主张其权利优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办理备案登记并非权利优先保护的条件,即王某不能优先于李某受到保护。
上述案例中,张某先后签署两份卖房合同,若李某占有使用房屋,王某发现无法顺利收房,立即向法院起诉张某,经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且判决已经生效,那么李某和王某究竟谁的权利能获得保护,谁能取得房屋?
司法裁判文书具有公信力、司法具有权威性,判决生效后,涉案房屋无法再进行权利保护顺位的确认,李某作为在先的买受人对案涉房屋主张优先权利的,无法获得保护,只能请求违约方张某承担责任。
一房数卖纠纷案件中,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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