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员工调岗的合理尺度探析——简析一起调岗引起的劳动争议

来源: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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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用人单位对员工的需求不断出现新变化,通常会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角度出发,对一些员工尤其是“多面手”员工的岗位进行灵活调整而这些调整往往与员工的心里意愿和预期存在一定的差异。此时,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的有没有权利拒绝或者与公司达成一定的妥协呢如果员工态度坚决,拒绝到岗又是能和旷工划上等号呢笔者试从经办过的一真实案例入手解析,以飨读者。

谭某是汽车教练,入职公司后工作内容是为公司车队司机开展相关教学,双方签订了五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谭某的工作地点为公司设立的位于本辖区内的A、B、C三处分公司的办公场所。谭某入职以后,实际在A地工作了两年。后公司经营策略出现变化,便向谭某下达了调岗通知,内容为将谭某调整至C地工作。除调整工作地点之外,工作内容、工作性质以及薪资待遇等一律没有变化,要求谭某同意调岗并于三日内到岗报到。谭某在接到该通知后,内心不同意调岗,旋即向公司申请休事假。公司对其申请予以搁置,在其事假申请未获公司批准的情况下,谭某未到C地报到上班。后公司多次态度强硬地向谭某下达通知,要求谭某到岗上班,否则构成旷工,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有权先降低其绩效考核,直至作辞退处理。接到通知后,谭某仍未到C地工作。后公司向谭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谭某旷工已超15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谭某辞退并在公司内部作反面宣传警示其他员工。

谭某极度不满,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基本支持了谭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赔偿金。

那么,我们应如何评价本案中双方的所作所为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谭某的工作地点为A地、B地和C地三地,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性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而就调岗内容而言,调整后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以及薪资待遇均未改变,仅工作地点出现变化,但调岗后的工作地点为靠近公司本部住所地,并不会给谭某的工作、生活造成十分重大的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对谭某的岗位调整,应当认定为基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而进行的合理调岗行为。公司向谭某多次口头要求到岗并送达到岗通知书,谭某仍拒绝到岗。公司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谭某,其拒绝到岗的行为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将其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谭某不接受岗位合理调整、连续旷工十日的情况下,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最重要的是,从解除程序上来看,公司的调岗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就解除事宜告知工会,并向谭某送达解除通知书,程序合法。因此,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谭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内容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谭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律师点睛:劳动,既是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而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既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本民事原则,还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关系属性。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有权根据经营的需要,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工作安排。只要岗位的调整基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需要,没有对劳动合同约定作出较大变更,没有明显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岗位的调整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应被认定为合理的工作安排。如劳动者对岗位调整持有异议,应依法进行维权,不该以拒不到岗方式进行消极对抗。因为旷工当然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无论是否有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长期旷工更是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单位有权依法将违规劳动者予以辞退,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诚然,劳动者若遭遇不合理调岗,应当搜集好证据,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尽可能多的从劳动者的角度综合统筹工岗安排,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员工待遇,而非以居高临下的姿态采取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就范,这样的做法不仅不能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最终也将损害用人单位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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