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来源:赵云律师 时间:2022-08-31
日常中,许多人分不清什么是诉讼时效、什么是除斥期间,下面笔者简单予以介绍。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而依法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也称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除斥期间一般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两部法律,所涉及的上述条款计算期间均是除斥期间。
综上,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存在权力灭失及法定义务成为任意义务的法律后果,区分二者是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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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律师现任威能律所支部书记、管委会主任,省刑辩委员会副主任。曾获“西安优秀律师”、“西安十佳律师”称号。西安市莲湖区、新城区、灞桥区法律顾问,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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