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形式及风险防控
来源:张园园律师 时间:2022-08-19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往往因不重视、不关注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证据意识,导致在劳动争议案中败诉率居高不下。为此,笔者特归纳一些常见的企业劳动用工形式,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供参考。
一、企业用工形式
1、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用工,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劳动时间,也就是义务劳动时间,超过这一时间的工作即视为额外劳动,用工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
累计工时每周超24小时就应该属于全日制用工。
2、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企业用工风险防控
企业用工风险存在于用工管理的各个环节,无论是员工新进、在岗、离职三个阶段,还是企业劳动管理过程中的工资、劳动卫生、福利和社保、规章制度等,都存在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和隐患。
(一)整体风险防范建议:
1、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应核实劳动者个人资料的真实性;
2、自用工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建立健全的企业用工规章制度
4、劳动者入职后,企业应当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5、加强法律意识保存证据
(二)针对具体用工形式的风险防控建议:
1、全日制用工
(1)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试用期的注意事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
(4)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有以下情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不得以裁员或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工资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实际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并在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实际用工单位:
(1)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应当:(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非全日制用工
(1)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2)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用工按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
(4)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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