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该找谁赔偿?

来源:陶婉明律师  时间: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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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责任纠纷是工地施工过程中劳动争议中常见纠纷,许多提供劳务者在遭受损害后不知道该向谁主张赔偿,很多人花了时间、精力也得不到实际的赔偿,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提供劳务者在遭受损害后又怎样才能更快得到赔偿结果呢?

       一、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备以下条件,成立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在劳动争议实践中临时用工者大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未受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因此大多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找准被告

    (1)包工头

通常来讲,包工头作为个人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包工头与提供劳务者之间为雇佣关系。由包工头招募临时工作人员,安排工作、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包工头作为雇主,理应作为提供劳动者受到伤害责任纠纷的被告。此处要区分包工头与包工头手下的工作人员,包工头是直接从单位承包项目的人员。虽然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属于违法分包,但不影响包工头与劳务者之间雇佣关系的成立。

    (2)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

根据《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高院审判委员会1299此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在将包工头列为被告后可以将发包、分包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主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证据准备

证明什么?

    (1)证明确有劳务关系

    (2)证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确有损害产生

    (3)证明经济损失与损害之间的关联

需要哪些证据?

   (1)与包工头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招募、分工、管理的文字材料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3)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5)就诊发票(要与提供劳务所致损伤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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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提供劳务者在遭受损害后又怎样才能更快得到赔偿结果呢?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擅长各类刑事、婚姻问题、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争议、企业问题、债务问题、法律咨询、行政等方面的业务,同时也被很多大型及中小微企业聘请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