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话执行——执行难,缘何在?(二)
来源:海浪律师 时间:2022-07-07
上期讲了执行难的其中两点,本期接着说剩下的两点。
控制难
执行法官即使查询到财产了,也不一定能够得以控制,银行账号这些财产还好控制,银行一般都会配合法院工作,但是不动产或者车辆等动产就可能出现各种奇奇怪怪的情况导致无法控制,实务中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发现了房产,法院也及时查封了,但是房屋里住了一家老小,上有80老母,下有3岁幼童,此时法院如何清腾房屋?这是情况虽然难以处理,但是还是属于被执行人不讲理,还有的被执行人直接一次性将房屋出租20年,我们可以司法拍卖,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如果告知了拍卖者,很难拍卖出去,如果不告知,这又可能会产生其他冲突,这种合法的方式更难处理。更有甚者部分当事人在遇到财产被控制的情况时,不惜动用武力手段,煽动亲友乡邻,对执行法官大打出手,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这还是相对好处理的不动产,动产比如汽车之类就更难控制了,执行法官可以通过车管所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也可以对车辆进行查封,但是仅仅车管所的查封并不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行,而且车辆属于动产,可以一直移动,想要对车辆实现控制只能是被执行人配合或是机缘巧合了。此时我们能做的工作不多,主要协助执行法官控制财产,比如了解一下房产现状、排查一下车辆活动范围之类,当然这些工作都不是你的义务,但是如果帮助执行法官就是帮助自己,又快又好的顺利执行时大家共同的目标。
没财产
上述这些困难归根结底在于被申请人有相应的财产,如果遇到被执行人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情况下,无论执行法官执行手段多么精湛,办事风格多么雷厉风行,对于这种情况都是无奈的,执行只能针对具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客观上并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即使人民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精力,用尽所有执行措施,穷尽各种手段,也无法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只能认为是执行不能,执行无果。作为出现在1988年的法院工作报告的问题,执行难已经被各级法院一再重申了33年了之久,对于这样一个沉疴宿疾,笔者只能根据实务中的发现和总结提出一些浅见,属于亡羊补牢的对策。对于个人而言,不贪便宜,做好风控,尽可能远离纠纷才是避免执行难的治本之策。
律师简介
海浪,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法学,具有多年法院和律师行业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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