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济往来,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来源: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赵岚  时间:2021-11-25

【案情简介】

小李和小王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两人都成立公司并担任各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济往来是常有之事。

最近几年,受疫情影响再加上经营不善,小王公司资金链断裂,小王本人的财务状况也受到影响。在之前合作中,小王及公司尚欠小李数十万元未予偿还。小李多次找小王索要,小王也只是还了一小部分,剩下的钱一直没有还上。小李无奈找到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启动了法律程序。

【威能律师总结】

我所律师初步了解,提出以下几点:

1、明确哪一部分钱是小李和小王个人之间的借贷,哪一部分钱是双方公司之间的合作款项,找到相对应的转账记录、借条及合作合同。

2、按照转账记录及借条能确定是小李、小王个人之间借贷的按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按照合同能确定是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的按合同纠纷起诉。

3、对划分不明确的部分,结合其他公司往来证据,可视为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行为的追认,认定为公司行为,按合同纠纷起诉。

    最后,威能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个人之间还是公司之间钱款往来都要注意是两个主体的行为,该打借条的打借条,该签合同的签合同,才能避免混淆不清,减少维权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