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案件分析

来源:徐昕律师  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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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7日,湖南娄底宝马女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一审公开宣判,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6年3个月,受害人表示“我不服判决,我要抗诉”。

我们先回顾一下这个案件过程。2022年9月2日,湖南娄底一宝马女司机肖某某被交警拦停,竟不知道自己撞到人。据警方通报,肖某某与前方谢某(被害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谢某被卡入轿车左前角,谢某面部朝下被拖行2100余米后,肖某某被拦停。经鉴定,肖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24.51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而且时速为69公里/小时,超速38%;谢某全身1/3的地方严重擦伤,造成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我们先讨论下罪名。首先本案涉及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定交通肇事罪一罪。其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肖某某在撞到谢某后,是否属于故意拖拽被害人。如果被告人主观对撞人知情而拖拽,就属于故意杀人,则涉嫌的罪名应为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因为刑法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嫌疑人对撞人不知情,则只涉及一个交通肇事罪。而据案发时,肖某某被执勤交警拦停后,带她看被害人的惨状时,那一副淡定,并不感到惊慌,甚至还在摆弄手表的模样。但不管从笔录还是法庭上,肖某某都否认了自己故意拖行被害人。目前公诉机关仍然是以交通肇事罪公诉的。

我们再来分析以下本案的量刑。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3个月。《刑法》133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据此可知,法院判决6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是在交通肇事罪中的第二档,排除了“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那可推断出的结论是法院认定被告人肖某某属于事后逃逸,所以量刑在3到7年之间,且被害人及家属也未签刑事谅解书。

  综上,目前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因此如果罪名为交通肇事罪,则判决6年3个月的量刑是适当的。但这样的结果令被害人家属并不满意。从现场照片来看,以及当事人现场处理本次事故的态度来看,整体上比较消极,对发生这种重大事故并没有感到担心。换做是谁作为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这种冷漠无情的处理方式,都是非常难忍耐的。目前被害人家属正在请求检察院抗诉,后续案件有任何进展我都会第一时间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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