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可以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吗

来源:田静安律师  时间:2023-08-04

企业法律顾问

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在合同履行中,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单独解除合同。更重要的是,任意解除权是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无权提出异议。在商事活动中,任意解除权使得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为加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确保合同依约履行,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任意解除合同”这种约定有效吗?换句话说,当事人能否通过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

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关于任意解除权有哪些规定。

(一)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货运合同的托运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四)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五)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可以看出,任意解除权是法律针对某一类合同赋予特定主体的权利,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权利人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依法享有、行使。比如对于委托合同而言,双方之间建立委托合同关系的基础是双方相互信赖,如该信赖基础丧失,则合同就没有必要存续,此时若不允许双方解除合同关系,不仅不利于委托事务的处理,还有可能招致不良的后果。法律设定任意解除权制度在于允许不再需要合同履行结果的一方放弃或中止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过程中的服务,既避免了合同双方更多的时间、精力或金钱的无谓付出,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白白浪费,体现了法律对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来说,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属于强制性规范,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通过约定随意改变。因此合同中不能通过约定排除任意解除即使约定了,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当事人而言也是无效的。

      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擅长各类刑事,婚姻问题,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争议,企业问题,债务问题,法律咨询,行政等方面的业务,同时也被很多大型及中小微企业聘请为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