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法理依据及认定标准

来源:杜明雪律师  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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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重大利益,必然是有成本投入的,虽然这些投入都是自愿的,尤其是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无法与收益之间达到平衡,就很可能产生不公平。基于此,婚姻法律应充分考量种种可能性,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减少和预防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这也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在具体适用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予以分析:一是不区分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补偿;二是经济补偿以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前提,民法典中列举了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一方工作等,作为负担较多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三是经济补偿需一方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四是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相应请求,在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执行,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当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行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功能将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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