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二审中提出的“新证据”

来源:单玉婵律师  时间: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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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当事人往往会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有的证据产生时间系一审程序结束后,能否被认定为“新证据”有待商榷。

按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可知,二审中的“新证据”应当是新发现或者一审中未被批准调取的证据,前提是该证据在一审时已经存在。

2019年修正的《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将上述41条删除。据此对“新证据”的形成时间不再作强制性规定,“新证据”既可以是新产生的证据,也可以是遗漏的证据;既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交,也可在二审辩论终结前提交。

但是,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规定如下:“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因此,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新证据”主要是看能否依据该证据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二审程序中产生的证据因系一审庭审结束后形成,原则上不应认定为“新证据”,可另行提起诉讼,除非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方可认定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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