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同花顺持股平台涉税风波
来源:金雪娇律师 时间:2023-03-27
近两天,朋友圈被同花顺持股平台涉税风波的新闻占据,新闻题目大多为“员工持股平台被追缴超二十亿的巨额税款,成为同花顺(300033.SZ)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焦点” 。作为税务律师,笔者自然也关注这种新闻,并查看了有关资料。
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3月20日下午,同花顺年度股东大会在杭州召开,人工智能领域的建设本应是这场股东大会的重点,但是公司股东关注点均聚焦于核心员工持股平台补税风波一事。同时,在此次股东大会上,同花顺管理层首次就“补税风波”作出了公开回应。
对于员工持股平台凯士奥需要补缴巨额税款一事,同花顺董事会秘书朱志峰在股东大会上表示,公司确实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但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公司重要员工的利益,所以下一步处理会更慎重。
朱志峰称,“从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来说,我们认为这是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我们充分意识到有相应的风险,非常希望能够公开透明去处理这个问题,但由于某些条件限制,可能我们需要在有比较明确方案的时候进行披露。我们正在和相关部门沟通中,公司会严格按照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凯士奥在想方设法筹集资金交税。但由于征税金额巨大,在大部分股票尚未解禁并出售的情况下,凯士奥无力承担,面临立即破产的风险。” 朱志峰进一步表示,凯士奥不存在其他生产经营业务,因此只能通过出售股票来筹集税款,对凯士奥和上市公司会有影响。
同花顺董事长易峥就媒体提问时回复到:“有关单位告知我们有刑事(责任)风险。”
以上为媒体报道内容。媒体报道称,正是这次“公司转合伙”,导致了此次追缴风波。2022年11月21日和12月5日,凯士奥收到有关税务部门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税务部门认为凯士奥的组织形式变更属于企业由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为此需要一次性征收所有股票(包括所有转换日尚未减持的股票,包括限售股)视同出售清算相关的税款。前述《税务事项通知书》提出,凯士奥“涉嫌在转换组织形式的过程中末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需要补缴税款25亿元。
笔者尚未查找到,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原文,仅就凯士奥变更的有关事项做以分析。
新闻报道,2022年11月份,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凯士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书提出凯士奥“涉嫌在转换组织形式的过程中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需要补缴税款25亿元。
凯士奥变更历程
从同花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凯士奥系同花顺的员工持股平台,在同花顺上市时由王进、于浩淼、叶琼玖及41个自然人持股。凯士奥原名“上海凯士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7年8月成立,成立时股东为叶琼玖、易晓梅、王进和于浩淼4人,注册资本300万元;2007年12月,股东4人将股权转让给同花顺40余名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2018年9月,进行一次名称和地址变更,地址变更为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香江东路293号宝盖科技园管委会大楼,名称变更为石狮市凯士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这次变更笔者推测可能是由于税收筹划的考虑;2020年4月30日,凯士奥由公司整理改制为合伙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所有股东同比例变更为合伙人。凯士奥2020年改制时的股东为30名自然人,目前的合伙人为叶琼玖等7名自然人。
据媒体报道,正是由于本次由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未申报缴纳税款,招来了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税收分析
一、改制变更涉及的税收事项
本次税务机关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对凯士奥变更过程进行税收追缴,文件是这样规定的:“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从凯士奥的变更,我们可以发现,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化,组织形式从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所有股东同比例变更为合伙人,做的是整体改制的设计(下文我们统称本次变更为“改制”)。凯士奥的整体改制设计法律上看上去是没什么问题的,可是这样的设计忽略了税收成本问题。任何的经济行为,都是涉税的,不懂税务的架构设计的方案看似完美,实则隐藏巨大风险。
这次凯士奥的改制过程在税收上可以总结为三个步骤:公司清算、股东取得清算财产、股东以清算财产投资合伙企业。公司清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个人取得清算财产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根据同花顺披露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凯士奥进行改制时,凯士奥持有同花顺5314.5579万股,其中限售股3985.9185万股。 2020年4月30日,同花顺收盘价119.45元/股,凯士奥持有同花顺股票价值63.48亿元,计税基础按1元/股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15.73亿元。媒体报道所称,补税25亿元,应是计算了罚款或滞纳金。
(二)个人所得税
股东取得的清算财产所得,还是根据上述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由于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的是企业所得税事项,也就是说,如果清算企业的股东也是企业所得税主体的话,可以适用该文件规定。那么,凯士奥变更时的股东是个人能否适用该文件规定呢?笔者认为,该文件中第五条未指明清算企业的股东是否限定未企业才能适用本规定,而是仅仅阐述为“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作为自然人股东也应该适用该条规定,但在缴税时按照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天津税务局采用的也是该观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一)自然人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剩余财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投资额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凯士奥的股东取得的清算财产应当绝大部分是同花顺的股票,包括限售股,再将股票投资合伙企业的,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
本篇篇幅有限,笔者将在下一篇中对个人取得清算财产和再投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分析。
(三)企业所得税问题解决难点问题
上述计算的是凯士奥作为公司清算时的企业所得税,面临以下几个难点:
1、公司已变更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务机关向合伙企业追缴企业所得税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只能向当时的股东个人追缴;
2、公司财产已分配给当时的股东,且部分人可能已经退出公司,征缴困难;
3、被股权激励的员工无权对通过有限公司持股还是有限合伙持股进行选择,将持股平台由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显然是同花顺管理机构作出的决策,目前出现的风险也应当由同花顺公司来解决,若同花顺公司来承担这部分税收罚款,显然对公司经营产生将不利影响。
对于上述第1、2个问题,笔者在税收征管方面提出一点建议。《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在凯士奥改制过程中,未缴纳税款就把财产向股东进行了分配,税务机关无权直接向股东追缴税款,而应当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财产分配的决定并向当时的股东追缴税款。
关于本次事项,笔者将进一步关注后续进展。以上是笔者对于同花顺持股平台涉税风波的一点浅见,以飨读者,也欢迎留言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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