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受理与信息重大性的认定
来源:董志敏律师 时间:2023-03-21
行政处罚作为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前置程序,证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仅是人民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前提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在实体审理中认定虚假陈述行为的重要依据。依据最高院的最新裁判观点,虚假陈述行为案件受理的前置性程序不仅包含证监会就虚假行为的处罚规定,也包括其他机关就其他信息披露作出的处罚决定。
法院在虚假陈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虚假陈述信息重大性的认定主体以及认定标准,属于虚假陈述案件的关键要素,信息的重大性也是虚假陈述案件产生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与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高的重大性标准会降低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从而降低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和信心;过低的重大性标准则容易使上市公司承担过高的披露义务,从而导致无用、低价值的信息泛滥。
在界定重大性的标准上,通常存在两大标准,其一是理性投资者的决策问题;其二是价格影响标准。理性投资者的决策标准通常表述为“不实信息显著改变了理性投资者本来的信息合集”,换言之,理性投资者在决策投资时认为该事实是重要的。价格影响标准是指“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的较大影响|”。司法实践中,应将理性投资者的决策标准和价格影响标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判断,是认定重大标准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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