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装修的费用谁来承担?

来源:李天周律师  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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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住房观念的转变,长期租房代替购房居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但租房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原因解除租房合同的情形,租赁关系结束后,承租人对房屋装修部分如何处置就成为很多房东和承租人的矛盾之一。

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解除租赁合同,装修装饰产生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要区分装修是否经出租人的同意。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装修相关条款,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是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经房东同意就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费用自担,且房东还可以要求承租人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那如果是经房东同意而进行的装修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经过房东同意进行装饰装修,在租赁合同解除时,双方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装修部分是否与租赁房屋形成不可分割的附合,来确定装修部分的归属及费用承担主体。

装饰装修是否形成附合。

本文中的“附合”是指装饰装修物与房屋结合在一起,虽能辨认原物,但已形成不可分离或强行分离所需费用过大的添附形式,如铺设的地板、粉刷的墙面、铺设的管道线路等均为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对于没有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例如没有和房屋结合为一体的家具、窗帘等,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合同》解除后,可由承租人拆除带走。

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 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谁来承担的,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负担;双方均违约的,根据各自过错分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建议各位当事人在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前,明确约定是否同意装修、装修费用如何承担,并在装修时保存好装修相关费用凭证。双方在出现纠纷时,就装修装饰物残存损失的价值及时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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