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怎么办?

来源:单玉婵律师  时间: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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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当发生用人单位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形时,劳动者应先确认与所在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这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后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若单位依然不给缴纳“社保”,可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实践中,包括因劳动关系、工作年限等发生争议,影响“社保”关系建立、费用缴纳的,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再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则不属于一般的“社保”纠纷,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不仅违反了国家对于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体制,也势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上述情形劳动者可基于“不当得利”的诉讼理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支持。

最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人民法院对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予受理就心存侥幸,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尽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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